又發生了...
讓我告訴大家我們的法律如何善待這「畜牲」。
過去,「虐童致死」的案例兇手平均只會被判10-12年左右,我們過去只通過「虐童者加重刑期三分之一」的法案。
簡單說,之前犯罪人要服一半刑期可以申請假釋,但通過後要服刑3分之2才可以申請假釋。換句話說,殺一個小朋友服刑不到10年就會被釋放。
這個「畜牲」是自首投案,會關幾年我就不敢想像了。
法官判決書:
犯嫌因扶養妻小家庭經濟過重,導致情緒不穩,管教不當一時失手將童毆打致死。因犯嫌有試著「給予童急救」,表示非故意殺人,未泯滅人性,有教化之可能。再者犯嫌因主動投案且犯後態度良好,符合「自首條件」,證明犯嫌存有法治觀念,因此「重判」6年以儆效尤,全案仍可上訴。
註:以上判決書純屬我對法律的不滿自己掰的,上訴內容如有錯誤歡迎指教更正
#未來一樣只會持續發生
#抽兩下我不相信沒有效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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